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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入户上海积分测评

发布时间:2019-07-18 18:36:54 来源:上海新知进修学院
通过上海专升本学校可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流程还是比较简单。

1、来上海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接受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上海人员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关的积分模拟打分。

3、当《上海市居住证》模拟积分分值达到120分时,个人就可以向相关单位提交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第l次申请时应该结合《<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到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核对单位信息。

5、已核对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对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对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进行仔细审查,审查没有错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相关的积分申请并且把材料送至有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倘若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有关材料,同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征集申请人档案,通过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要经过教育经历的落实,之后方可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审核完成以后,将会以短信形式告知持证人积分详细情况;相关用人单位也能够在上网登录,掌握积分申请进度以及结果。

11、结合告知的时间以及地址,持证人以及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同时可以通过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上海户口办理中心>>>点击测评系统,查看积分情况

落户档案总是被驳回,档案里面究竟有什么

档案是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关系着你的学历、工作经验、社保等等,如果你提交的审核材料和档案里的不一样,很有可能就被人才中心驳回!那么档案里到底有什么?

一、履历材料(包括各类人员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简历表等材料);

二、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三、鉴定、考察、考核、审计材料;

四、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年龄、籍贯、国籍、党龄、工龄等材料;

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材料;

七、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县团级以上各种表彰材料、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立功受奖、嘉奖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材料等);

八、处分材料(违法犯纪材料、处分、刑事判决、行政拘留、通报批评等材料);

九、工资、福利待遇、招工、录(聘)用、调动、任免、入伍、退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出国(境)、各种会议代表材料;

十、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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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积分落户申请材料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上海积分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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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每天都要新的生命的诞生。但对于在外工作的夫妻而言,孩子的户口是个难题。尤其在外来人口居多的上海,新生儿落户成了关键。那么,2019年新生儿上海落户政策有何变化?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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